返回云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云南石屏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加强和规范生猪定点的通知
2008-12-19 15:40  文章来源:石屏县经济贸易局商务股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石屏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定点
屠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石屏县生猪定点屠宰的流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商品猪定点屠宰试行办法》(红政发〔1992〕13号)的规定及红河州《关于在全州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红商务发〔2006〕78号﹚要求,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坚决杜绝有害病毒猪肉和注水猪肉上市,保障群众真正能够吃上新鲜的放心肉,同时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结合石屏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作如下调整
组 长:郭智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
    高建军(县经贸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总支书记)
成 员:   (县国税局局长)
       (县地税局局长)
       (县农牧局局长)
    唐建华(县城建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工商物价局副局长)
       (县兽医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高建军兼任,副主任由县经贸局商务股李国华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姚锐、吉成良、何军、瞿学军等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
二、各项税费的收取,根据州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便于操作,实行以头计收,具体如下:
1.流转税(增值税)       15元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元
3.检疫费        1元
4.检验费        3元
5.工商管理费      10元
6.屠宰加工费      18元
7.生产发展金      3元
为减化程序,方便群众,利于开展工作,各项费用由定点屠宰场代收代缴,对客户实行一票清缴,内部结算,代收代缴各项税费中由厂方收取5%的代收费手续费。
定点屠宰收取的生产发展基金由屠宰场收取后交食品公司存储,由县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定点屠宰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审批使用。如发现定点屠宰生产发展金使用不当,由县定点屠宰办公室收回存储,根据定点屠宰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情况审批使用。
三、定点屠宰实施的范围
凡在我县城区(含异龙、宝秀、坝心三个乡镇)宰杀上市的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离县城较远的异龙镇鸭子坝、他腊坝、阿希者、银柱塘、六家山、大塘、上普租、马鞍山村委会到县城上市交易的猪肉,可在当地宰杀后,运到县城定点屠宰场进行检疫检验,交纳税费后方可上市销售。其他乡镇凡属到城区市场经营的猪肉,屠商自行将生猪宰杀后运到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交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其他
1.原有关定点屠宰的规定与本文件精神不相符合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的条款执行。
2.以上有关事项,望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县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3.若因人事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生猪 定点屠宰 通知
主报:州人民政府
抄报:州经贸委,州贸易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发:行、社、司
(共印 份)
石屏县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15日印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云南省商务厅         联系人:杨正伟 电话:0871-3210089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 佳 电话:010-51651200-66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